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 出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會員代表數額、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監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1.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.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3.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4.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5.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6.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7.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8.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本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、監事得提 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的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2.選舉及罷免理事長。
3.議決理事及理事之辭職。
4.聘免工作人員。
5.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6.辦理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2.審核年度預決算。
3.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4.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5.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議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議召人及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1.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2.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3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4.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 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、監事擔任。工作人員權 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另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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